环境整治通告(精选7篇)
环境整治通告 篇1
关于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xx〕7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三)向水域排放、倾倒余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粪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粪便的厕所;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及岸线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四)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水域岸线搭建的饮食店或窝棚等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拆除后遗留的各种废弃物应当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围蔽并及时清理,防止产生卫生死角。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环境整治通告 篇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市区铁路沿线两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争创全国卫生城市,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我市市区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本市荔湾区、越秀区、东山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线、广三线、广深线、广州西站至广州南站线以及各条铁路专用线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整治工作内容:
(一)清查各类建筑,清理违法占地。拆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景观,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构)筑物,包括搭建的各类房屋、窝棚、户外广告、招牌、围墙以及不规范设置的防盗网等;
(二)清运处理垃圾、废弃物,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三)按照整治规划,开展绿化建设、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筑物立面整饰工作。
环境整治通告 篇3
关于对镇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广大居民:
为了推进宜里镇的文明创建工作,彻底根治占道经营,以街为市行为,大力整治乱堆、乱放、乱停、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突出问题,真正形成坐商归店、行商归区、农贸归市、广告归栏、规范停车、管理有序、清洁畅通的良好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占道行为(一)禁止未经批准在镇区道路两侧、人行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禁止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和伞具。(二)禁止临街商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分期分批逐步取缔在镇区主干道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迁移取缔在镇区主干道两侧从事废品收购活动,清除堆积杂物。(三)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禁止建(构)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四)镇区内所有非法临时添置的建筑物、遮雨篷、修车场、堆放物品、广告牌、撑杆、灶台、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等障碍物必须拆除。限期不清楚的,由城建办联合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工商等部门2 实行强制拆除或作出没收处理。(五)在镇区内从事商贸活动,必须做到摊点不乱摆,实行坐商归店,在大门以内经营;行商归市,农副产品必须在农贸市场内经营,摊位归区,肉食品等必须在农贸市场指定摊区经营,严禁流动摊车经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仍未改正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没收并予以销毁处理。
二、整治交通秩序。(一)禁止乱停乱放车辆,违规停车影响交通,禁止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临时停车泊位;禁止乱挖乱建挤占道路,禁止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维护、装饰等经营活动;过境车辆必须在指定临时停靠站点上下旅客,除上下货物外,其余需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必须规范停放在划定的允许泊车的位置。(二)中心街100米内为交通严管路段。(三)各种车辆必须遵守镇区管理秩序,不准违章驾驶和乱停乱放,否则,由城建办、农机、交警部门联合处罚。三、整治环境卫生(一)禁止乱倒乱扔生活垃圾,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并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垃圾池(箱)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二)禁止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三)禁止运输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集镇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建筑垃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自行组织清扫干净。
环境整治通告 篇4
环境整治通告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彰显“洁净、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喜迎建州30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xx]20号)精神,我市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已搭建的必须按要求自行拆除。
二、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广场及周边、各出入城口及周边进行流动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指定市场或指定地点。
三、严禁擅自设置或悬挂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或横幅。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应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四、严禁在城区指定地点外倾倒垃圾、废弃物或排放有害气体、生产生活污水;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严禁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线路进行;所有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清洗设备。
五、严禁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整齐停放,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毁坏城市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
七、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临街门店等“门前四包”责任单位,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必须承担“包门前秩序、卫生清洁、绿化完好、设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本通告自公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x年x月x日
环境整治通告 篇5
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从现在起,在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学校周边游商、无证摊点的非法经营活动。
二、严禁学校周边销售“三无”食品和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和出版物。
三、学校周边不得设立以人流、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或非法行医。
四、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彩票投注站点。
五、学校周边600米内不得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和酒吧、休闲屋、按摩房、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六、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学校周边烟酒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
违犯以上通告者,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从严从快予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现象,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7月31日
环境整治通告 篇6
关于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城乡环境,提升王台形象,全面改善我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从现在到春节前的时间,在全镇开展全面的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去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巩固整治效果,扩大整治区域后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通过整合资源,镇村联动,分类推进,将整治范围实施全面覆盖,扎实开展农村村内村外环境整治、驻地垃圾死角清理和居民楼院环境整治以及街道辖区内路域整治等工作,实现村容村貌整洁、田间地头和居民楼院环境优美、路域畅通洁净的工作目标,营造优美和谐、卫生健康的城乡环境。
三、工作内容
以覆盖全镇环境卫生死角整治为重点,结合居民楼院环境整治、路域整治等工作,集中开展清理整治行动。
(一)农村环境整治
分为村内整治和村外整治。
1、村内整治。一是全面清理大街小巷“三大堆”,清理卫生死角、乱贴乱画等;二是各村排查摸清垃圾源,合理定点放置垃圾桶;三是督促区环卫办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堆积,做到“桶车对接、定点布桶、定点收运”,确保垃圾桶清运前后周围无零散垃圾。
2、村外整治。重点是村庄周边垃圾清理,主要包括:
一是解决原有垃圾掩埋点垃圾暴露问题;
二是村庄所辖范围内企业、三产业户、小树林及村四周小道、生产路边等周边区域产生的成堆、成片垃圾等卫生死角;
三是所辖区域公路及两侧可视范围内积累性成堆、成片垃圾等卫生死角;
四是所辖范围内河道及两岸、水渠、池塘、桥头、路边、田间地头的积累性成堆、成片白色垃圾污染等卫生死角问题;
(二)驻地环境整治
1、垃圾环境清理。加强对驻地王台大集、王黄路、二〇四国道及台东路、台南路等主要道路周边卫生死角的清洁工作。
2、居民楼院的环境整治。一是公共区域卫生的清理保持,二是遭破坏绿化植被的修复,三是楼道内的卫生清理,要对楼道内乱涂乱画进行涂抹粉刷、对小广告进行清理,落实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杜绝类似现象的出现。
3、市容秩序整治。加大对王黄路、台东路、安康路等主要镇区道路乱摆乱放、乱停乱靠、占道经营等问题整治力度。
(三)河道清理工作
对流域内巨洋河、错水河等主要河流及河西庄前河等支河流,各村按属地化的原则,完成卫生的清理和保持。
(四)维护“五化”成果
镇区及各村灯杆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损坏现象;绿化苗木及护栏确保完好无损,生长良好、无枯黄现象;建立健全村内、外净化长效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激励奖惩约束措施落实到位,成立卫生保洁队伍,管理有章有序;村内宣传栏、报刊栏、休闲场所、健身设施日常维护到位,无破损毁坏现象。
四、工作步骤
为有效推进工作落实,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应有实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摸底
各村、单位利用宣传栏、公告栏等形式,宣传整治意义,加大宣传氛围,杜绝乱倒乱扔垃圾现象,明确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并针对突出问题区域或重点卫生死角进行详细摸底,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二)集中整治
要对可能产生垃圾的垃圾源进行详细梳理,动员村民、企业、商户做好周边区域卫生清理工作,要做好人力、物力调配,对现有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理,切实保证无垃圾暴露在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卫生保洁队伍建设,合理添置垃圾桶,落实卫生死角区域保洁责任,实现日常保洁和监管联动经常化,确保整治效果。
(三)考核验收
镇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集中考核验收,验收结果进行通报,按照得分情况进行排名,根据情况给予奖惩。验收后,各村居要将整治成果纳入常态化管理,镇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月评,月评成绩计入各村年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村、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村党组织书记、居民小区物业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解决集中整治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到位。
(二)积极发动,齐抓共管。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切实在全街道范围内营造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力争全员参与。同时,各村居要安排专人与企业、三产业户做好对接,争取经营业户的支持配合。
(三)加强督导,确保效果。街道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成立专门的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整治活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xx年1月15日
环境整治通告 篇7
关于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为推进“省级卫生城市”创建,优化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油榨街、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南台路延长线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内容
(一)违规占道经营。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沿街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二)违法建(构)筑物。违法修(搭)建的建(构)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无照无证经营站点。所有废旧物资收购站、木材加工经营点、修理点等,必须在规定的自行整改时限内搬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营。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内容。
三、整治时间
所有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于20xx年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取缔,或者强制拆除。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雄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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